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基本信息

发布日期:2024-09-12 16:35信息来源:县社保局 浏览量: 字号: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核验原件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原件核验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塔大厦,详细地址:南江县红塔大厦14楼1425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820089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南江县人社局

事项版本

4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2014007027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

实施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7027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702719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逐页盖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由单位提供.doc

填报须知

电子档与纸质件一致、内容清晰。

受理标准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一条: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单位、工伤(亡)职工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需填写《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55),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免提交);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申请人生活困难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备注

 

材料名称

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逐页盖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民事判决书(第一页).jpg

填报须知

电子档与纸质件一致、内容清晰。

受理标准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一条: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单位、工伤(亡)职工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需填写《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55),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免提交);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申请人生活困难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备注

 

材料名称

工亡认定结论(与工伤职工死亡印证资料原件提供其中一个)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认定工伤决定书(材料样本).jpg

填报须知

电子档与纸质件一致、内容清晰。

受理标准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一条: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单位、工伤(亡)职工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需填写《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55),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免提交);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申请人生活困难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备注

 

材料名称

《四川省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告知书、承诺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签字处盖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四川省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困难预支50%)告知书、承诺书.doc

示例样表

四川省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困难预支50%)告知书、承诺书.doc

填报须知

电子档与纸质件一致、内容清晰。

受理标准

本人承诺。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一条: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单位、工伤(亡)职工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需填写《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55),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免提交);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申请人生活困难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备注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直系亲属生活困难

 

材料名称

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xlsx

示例样表

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xls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一条: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单位、工伤(亡)职工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需填写《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55),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免提交);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申请人生活困难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备注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材料名称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机关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身份证.jpg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一条: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单位、工伤(亡)职工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需填写《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55),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免提交);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申请人生活困难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备注

 

材料名称

工伤职工死亡印证资料原件(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殓葬证、因死亡如注销户口资料、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印证材料之一)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承诺书(与工亡认定结论提供其中一个)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原件粘贴在A4纸上。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逐页盖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_死亡证明.png

示例样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jpeg

填报须知

电子档与纸质件一致、内容清晰。

受理标准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盖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一条: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单位、工伤(亡)职工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需填写《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55),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免提交);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申请人生活困难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备注

 

受理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工伤保险条例》

行政法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

《工伤保险条例》

行政法规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地方法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部门规章

第七十到七十四条

第七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规定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第七十一条  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应提供:
(一)工亡认定结论或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二)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三)工伤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可视情要求公证。
(四)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还应提供: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四川省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告知书、承诺书》(表5-3);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第七十二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表5-4),应提供: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三)《四川省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告知书、承诺书》(表 5-5)(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校学生等);
(四)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免提交)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暂无法共享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七十三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由用人单位发放3个月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供养亲属提出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向其按月支付。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因工死亡待遇(已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予以扣除)。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应享受的抚恤金金额。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5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6

《关于印发lt;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第八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常见问题

1

:丧葬费已经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是否还能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能重复支付。

2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是多少?

:876680元。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可以先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亡职工家人?

:可以,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提交代发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