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30-09: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塔大厦,详细地址:南江县红塔大厦16楼1623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8168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5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7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 |
实施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6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6007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有效身份证件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条:(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护照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是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条:(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死亡证明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机关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是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条: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因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第十五条 |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
2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条 |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十四条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4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三条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5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十一条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十四条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7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常见问题
1 |
问:单位缴费部分能不能退? 答:不能,单位缴费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 |
2 |
问: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是怎样计算的? 答:根据个人缴费的总额全额退付。 |
3 |
问:辞职后可以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吗? 答:不可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转出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