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待遇申领
遗属待遇申领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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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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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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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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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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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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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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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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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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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需要核实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关系证明原件 |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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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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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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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办类型 |
原件核验 |
网办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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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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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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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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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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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塔大厦,详细地址:南江县红塔大厦14楼142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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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23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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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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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南江县人社局 |
事项版本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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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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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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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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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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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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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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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512014006008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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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512014006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5120140060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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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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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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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遗属待遇领取人银行账户及已征得其他亲属同意申领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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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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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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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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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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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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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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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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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一百零一条:(四)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须依据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和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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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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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宣告死亡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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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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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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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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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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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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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lt;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gt;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九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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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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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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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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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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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医疗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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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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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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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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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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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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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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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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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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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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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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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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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须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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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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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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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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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遗属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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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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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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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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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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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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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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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须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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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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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一百零一条:(四)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须依据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和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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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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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人事档案(在职死亡人员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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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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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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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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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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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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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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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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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lt;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gt;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五条: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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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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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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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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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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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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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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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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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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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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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十七条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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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法的实施细则 |
规范性文件 |
第六条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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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条 |
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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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lt;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gt;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条至第九条 |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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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问: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是否发放养老金 答:是,退休人员死亡后于次月停发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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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问: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死亡后能否领取相关待遇? 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
川公网安备511922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