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塔大厦,详细地址:南江县红塔大厦14楼1425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2314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 |
实施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6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6005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是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上传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lt;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gt;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基本养老金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验证。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验证。出国(境)定居的,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地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的,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经相关部门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暂停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法院或公安机关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是 |
减免模式 |
减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服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未定罪期间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申报暂停的提供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六十六):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者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或告知承诺书。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六十六):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者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在押服刑、失踪、死亡等情形。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第四十九条 |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2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
3 |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44号补充说明的函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全文 |
4 |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
规范性文件 |
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在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普查、认证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普查、认证的; |
5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lt;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gt;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十一条 |
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四十五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6 |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全文 |
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
其他 |
全文 |
全文 |
8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一条 |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
9 |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全文 |
10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二条 |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
常见问题
1 |
问:是否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 答:需要查看身份证原件,收取身份证复印件 |
2 |
问:1、为什么每年要进行资格认证? 答: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文件规定:凡从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每12个月认证一次。 |
3 |
问:2、假如我没有按时来验证导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了,我该怎么办?暂停的养老金是否没有了? 答: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没有验证,养老待遇暂停的资格认证对象需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