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住院自费费用和护理费用申报审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8 14:56 浏览量: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社会福利院、县民卫(康)医院: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川民规[2022]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员住院自费费用和护理费用申报审批相关事项,确保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推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特困人员住院要坚持“就近就医、分级诊疗”原则,原则上在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

(二)当特困人员和监护人无力支付特困人员住院剩余费用时,由乡镇 (街道) 先行垫支,后县民政局将根据相关依据拨付资金到乡镇 (街道)。

(三)特困人员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原则上由监护人进行照料护理,监护人无照护能力时,需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现场核实了解情况,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护理标准,指派护理人员,签订护理照护协议,并监督护理人员对特困人员进行照料。

(四)集中供养机构(含民卫(康)医院)特困人员住院费用和集中供养机构护理费,槐树、光雾山、沙河、长赤敬老院由乡镇审核上报县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民卫 (康 )医院资料整理后直接上报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拨付到集中供养对象。

二、申报所需资料

(一)函告。乡镇(街道)提交特困人员住院自费费用及护理费函告,需将特困人员住院自费费用和护理费金额描述清楚,并说明钱由谁支付。

(二)住院费用资料。报账结算清单和出院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乡镇 (街道)鲜章。

(三)住院护理费用。护理协议,需包含护理照料内容,

费用标准、护理照料时间、护理人员联系电话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护理明细,需包含每天护理内容,护理费用结算发票,需乡镇 (街道)经办人员审核并签字;护理照片,需提供护理人员护理照片 2-3 张,并说明护理时间和地点 (所有复印件,乡镇(街道)需签复印属实并加盖鲜章 )。

三、申报流程

(一)特困人员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提供的住院资料,出院时间至上报时间不能超过 6个月)一乡镇(街道)审核一县民政局审批。

(二)乡镇(街道)是受理审核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住院自费费用和护理费用的主体,要对特困人员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由所属乡镇 (街道)审核后提交到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住院自费费用和护理费用资料的审批。通过入户、医院提取资料、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完善的对象,不予通过。县民政局将审批后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住院自费费用和护理费资金报县财政局予以拨付,县财政局拨付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南江县民政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