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0 14:09信息来源:县农业局 浏览量: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促进特色产业扩量提质增效,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工作部署,以及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77)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申报、认定、扶持与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热爱农业生产经营,愿意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职业、年龄在18—55周岁、群众公认度高的农民。

  (二)热爱农业科技知识,关注现代农业发展动向,接受过阳光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培训或中等及以上农业学历教育合格或取得国家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初级(含初级)资格证书。

  (三)具备现代农业理念与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按照先进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在当地具有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

  (四)在全县农业生产中尤其是在主导产业方面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社会影响好,热衷于农业技术推广普及,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

  (五)以生产经营、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为主,拥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源。

    生产经营型类: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含林业)、家庭农(林)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其生产经营规模为:

    粮油类、经济作物类:规模30亩以上。

    畜禽养殖类: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8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18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8000只以上;年存栏蜂100群(箱)以上。

    水产类:池塘养殖20亩以上或流水及网箱养殖400平方米以上。

    林业类:竹、木等用材林100亩以上,花椒、核桃等干果类2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中药材2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农机服务类: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农业机械3()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3万元以上。

    植保类:作业面积50亩以上且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

    休闲农业类:面积30亩以上。

    其他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农业(含林业)职业经理人、农业(含林业)工人、农业(含林业)雇员等。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含林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含林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骨干。

    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等。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人员,服务水平得到农民认可。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为公益类工作,采取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观摩考察、考核评价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等方式,有认定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两大内容。认定前培训是初次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培训是稳定和提升新型职业农民从业能力并通过证书年度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农委、财政、人社、林业、教科体、粮食、妇联等部门参与,具体工作由南江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承办,培训基地按要求制定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培训教材。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应包括岗位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素质、学历与职业技能提升等内容,具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凡纳入继续教育计划的,给予部分教育经费的资助。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和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十条 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自主申报,并填写认定审批表,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书(如阳光工程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证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 逐级申报。申请人提交的《南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审批表》,经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并加注意见后,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组织认定。坚持把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重点,把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重点,引导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南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农委、农业、财政、人社、林业、教科体、粮食、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审核、认定管理等工作。

    县农业局按照《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办法(暂行)》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认定工作。

    按照一季度一审核,采取资料查验与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逐一核实查验,现场审定,建档立册。

    第十三条 认定审批。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南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审批自接受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对经过审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 颁发证书。对公示无异议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该证书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科技支持。南江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免费提供各类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保障支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政策支持。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政策;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农业相关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优先享受政府制定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农民实行实名登记、分类归档和动态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按年度进行复核。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与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不重复统计。南江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入库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和更新,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第二十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每年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复审时,应当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经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予以注销证书和退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再享受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本产业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的;

  (四)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

  (六)将证书出借、抵押、质押给他人的;

  (七)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相关管理以及其他原因的;

  (八)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九)年龄超过55岁的;

  (十)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发动,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积极申报。县农业局负责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引导、鼓励和帮助持证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严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纪律,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资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