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南教督〔2021〕3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集州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南江县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江县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能,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县教育督导室”)负责。
第四条 督学的任命或聘任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坚持“严格标准、择优录用、规范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督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督学的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务实较真,廉洁自律。
(三)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
(四)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五)比较熟悉教育工作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在当地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管理或相关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他系统工作人员应支持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个别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七)身体健康,须有保证履行督学职责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在职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退休初聘督学年龄一般不超过61周岁,续聘不得超过63周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任为督学:
(一)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职业道德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督学任命或聘任
第七条 专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任命,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兼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业务指导、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其中,在行政部门聘任的兼职督学比例不得超过兼职督学总数的30%。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督学数量,配齐督学,原则上按与学校所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保持督学队伍合理结构。督学的专业应当基本覆盖相关学科专业和教育管理领域。
专职督学应在县编委核定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职数限额内推荐任命。
第十条 任命或聘任督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县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和督学职数限额,制定督学聘任工作计划和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后,由县督导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相关单位按要求向县教育督导机构提名推荐候选人,县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
(三)县教育督导机构将考核合格的督学人选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拟聘。
(四)县教育督导机构将拟聘督学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拟任用人员进行聘任,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
(六)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向督学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专职督学的提名推荐和审查考核参照同级干部提名推荐和审查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十二条 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指派。
第四章 督学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督学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一)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二)教育督导工作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评估、教育监测、督导调研等。
(三)督学必须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教育督导。
第十四条 县督学受县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及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主要包括:
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课程设置、学籍管理、招生办班及收费等办学行为的规范情况;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三)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及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测评估。
(四)受理、核实县内反应到教育督导部门的相关举报和投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五)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县教育督导机构。
(六)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县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七)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教育督导机构关于教育工作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
(八)完成县人民政府及县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受县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校务管理、制度执行和上级安排的阶段性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招生、收费、择校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课程开设、课堂教学、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及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及食堂、食品、饮水、宿舍卫生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七)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责任督学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每次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八)完成县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督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学习、参观、培训、考察及其他业务活动。
(二)参加县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教育督导和监测评估工作,并提出对被督导评估单位进行奖惩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时, 可以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五)向县教育督导室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参与制定县教育督导制度,开展教育督导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
(二)参加县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教育督导业务培训,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参加县教育督导机构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和其它活动,向县教育督导室提交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四)向县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履职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开展专项督导评估、综合督导评估,至少由3人同行前往。
第五章 督学管理
第十九条 县教育督导室具体承担本级督学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学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履行督学职责情况。
(三)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纪律规定情况。
(四)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五)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县教育督导室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督学应按规定定期向县教育督导室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督导室应完善督学推荐任用、工作例会、学习调研、培训考察、督导规程、督导纪律、考核评估、待遇保障、评优选先、问责问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督学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教育督导时,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主动申报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督导室应主动公开督学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督导室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督学违法违规行为等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向上级县教育督导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六条 督学参加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给予保障,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管理,主要用于督学日常工作运转和督学培训、学习、交流、通信、交通、专家评审、劳务、奖励等。
第二十七条 督学开展督导工作的差旅费报销,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专(兼)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督学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务职级或职称。在职称评定中,从事督学工作与教学一线工作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兼职督学参与督导工作的工作量,可按照所在单位人均工作量的20%计算其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县教育督导室应定期组织督学参加体检。
第六章 督学培训
第三十二条 县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本级督学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三十三条 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线下培训与网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四条 督学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及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督导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督导中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三十五条 县教育督导室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督学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七章 督学考核
第三十六条 督学考核应按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分类进行。县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专职督学的考核; 县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兼职督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
督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任期考核在督学任职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县教育督导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督学考核应采取个人自评和教育督导机构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督学考核时可引入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专家评价等。
第三十八条 督学考核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主要有: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情况。包括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等。
(二)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督导调研和工作计划、总结等情况。
(三)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县行政机关各部门兼职督学考核还应包括:参与督导工作和支持教育工作的情况;所在部门(单位)履行服务、支持教育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督学的考核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评定。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督学按相关规定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学应由县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学应提请县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免职或解聘。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建立督学表扬制度,每年评选并通报表扬成绩突出的专(兼)职督学。
第四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结论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经任命或聘任机构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委员会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3次以上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所在单位对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
解聘督学,由县教育督导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江县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南府教督〔2013〕6号)同时废止。
南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