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教育科技局关于《南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节》的公示
现将《南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节》在南江县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公示期内如有疑问请致电(或信函)南江县贫困学生救助中心,联系电话:082782251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巴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是指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低收入人员(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伤残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等优抚家庭子女、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刑人员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在南江县县域内就读的学前、义教、高中阶段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协调、指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障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县学生资助中心适时与财政、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联动,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信息交换,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源。各学校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与财政、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等信息定期动态比对,确保脱贫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七条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三级认定机构,即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三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一)校级认定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政教处负责人、后勤(总务)处负责人、年级主任、资助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三)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等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能是评议小组成员。
初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规模,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三级认定机制,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可邀请家委会成员、街道办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参与认定工作。乡镇中心校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督促指导。
第八条 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园)的认定工作。年级认定小组负责年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班级评议小组负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农村脱贫户家庭学生(含监测户)。
(二)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孤儿。
(三)经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四)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二)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伤残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等优抚家庭子女。
(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慢性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或父母一方失去劳动能力的。
(四)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五)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变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需要专人照顾,家庭负担较重的。
(二)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稳定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栏张贴、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南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和南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确定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系统录入。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0前,学校应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每学期涉及调整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备查,将学生名单汇总表的电子及纸质档(盖章)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并同步推送至巴中市惠农惠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及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县学生资助中心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保已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在校园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示,如发现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助评审认定徇私舞弊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教科局通过电话回访、定期、不定期检查、调研指导等方式,加强学校资助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原则上每学期监督检查学校不少于20%,每学年不少于50%。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按照“谁审核、谁监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学生资助监管主体责任。要通过多种途径对年级、班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每学年末学校要对学生资助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要限时整改到位,对存在认定不精准,优亲厚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从严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教育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南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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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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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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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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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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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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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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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 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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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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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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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城镇 □农村 |
学费 标准 |
元/年 |
住宿费 标准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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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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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群体 类型 |
□1.脱贫家庭学生 □3.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低收入人群(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6.孤儿学生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残疾学生 □9.残疾人子女学生 □10.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刑人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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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其他 有关 信息 |
□1.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2.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3.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4.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5.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6.家庭欠债情况: 。 □7.其它情况: 。 (注:1.请按实际情况勾选,并注明相应情况;2.请尽可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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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承诺 |
承诺内容:
(注: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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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评议小组 意见 |
评审认定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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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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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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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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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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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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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组认定小组意见 |
经班级评议小组推荐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建议调整为: ; 调整理由: 。
年级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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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认定 意见 |
经学生所在年级组提请,校级认定小组认真核实并公示 个工作日后,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建议调整为: ; 调整理由: 。
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