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周新明 杨清春)

发布日期:2024-06-13 15:19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量: 字号:

周新明、杨清春因保管不善,将南房权证南江县字第11237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新明 杨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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