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明、杨清春因保管不善,将南房权证南江县字第11237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新明 杨清春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