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民、苏琳 因保管不善,将南权200991013号《房屋所有权证》、南国用(2009)第6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泽民、苏琳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