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林证字(2010)第2222046440号 |
赵 政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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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双桂乡长梁村六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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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