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交通运输局因保管不善,将南权字第09119501《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南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