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350号(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27-8855960 / 8855011
序 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彭福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段100号 |
南国用(2003)字第1910号、南权7878号 |
彭䘵先 |
登记机构: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