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光因保管不善,将南林证字(2010)第2222065094号、南林证字(2010)第2222065095号《林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文光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