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29 14:17 浏览量: 字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行复决20221

 

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xxx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户籍地:xx

被申请人: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新区工环路1

法定代表人:李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回复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727日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材料给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南江县xx川菜馆销售的“冷食类食品”不符规定一事。被申请人至今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回复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1.《投诉举报信》及购买订单截图复印件;2.国内挂号信收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申请人称于2021727日以挂号信形式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举报投诉信。经中国邮政集团四川省南江县分公司查询,发现该挂号信的收件人为罗x,但被申请人职工中并无此人。被申请人原办公室主任为罗x,已于2021729日调到南江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如果是罗x签收,其本人决不会把自己的名字写错。二、申请人不是因生活需要而购买食品。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提出复议的被举报投诉人为“南江县xx川菜馆”,而其举报投诉信中的被举报投诉人为“南江县集州街道粥先生小吃店”。从2020年以来,被申请人多次收到对此类超范围经营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均要求予以奖励,但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和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及《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三)未及时报告备案信息变更情况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分别作出了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未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所以引起被举报投诉人不满,多次在“12345”平台投诉。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中共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安排的通知》;2.投递邮件清单;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1727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南江县xx川菜馆销售的冷食类食品不符合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称经过检索和查询,未收到该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同时查明,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中,投诉举报的对象是“南江县集州街道粥先生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2MA67KLT13Q)”,而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是对“南江县xx川菜馆”的投诉被申请人未回复处理结果。南江县xx川菜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与南江县集州街道xx小吃店属于不同的市场主体。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因此,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南江县xx川菜馆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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