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行复决〔2022〕5号
申请人: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岳x,住所:xxx。
被申请人: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2MB1649397H,住所地: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新区工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对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南市监罚〔2022〕43号)不服,于2022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市监罚〔2022〕43号《对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南市监罚〔2022〕43号《对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
(一)被申请人认为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于2017年1月16日发布的《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电梯维护保养须按规定进行并填写专用维护保养单,申请人在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内杂物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并未要求电梯维保必须填写专用维护保养单,只是明确了电梯的维保项目(内容)以及要求。
2.申请人使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单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共计31项,而维护保养的杂物电梯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为20项,且全部被覆盖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
3.申请人己按照维保要求对电梯进行了定期的保养并制作保养单。
(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内杂物电梯维护保养中未填写专用维护保养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具体内容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该条的意思是指电梯维保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安全施工。申请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安全技术规范并安全施工。同时该条也没有就维护保养单的填写进行强制性规定。
2.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不得擅自对适用的条款做出扩大解释。被申请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并未要求电梯维保必须填写专用维护保养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也未要求必须填写专用维修保养单的基础上,擅自对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做扩大解释是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错误
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向申请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条规定,适用该条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行为人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但本案申请人实际上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未提前告知申请人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而是借由自己所处的行政机关优势地位违法地要求申请人的员工在2022年2月23日时一并领取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员工签字时间不填,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且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编号为南市监罚〔2022〕43号《对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作出的《对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清楚、合情合理、于法有据。
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食堂在用的杂物电梯涉嫌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2021年11月16日,报经局领导立案调查。经查,申请人与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号:ZF/WB-A20201017001N),约定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10月4日,申请人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内1台杂物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43川S00595(18)和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维保,维保费用分别为3000元/年、4000元/年。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在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2021年8月2次、9月2次、10月1次共5次均按照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半月维护保养的部分项目(内容)及要求对上述杂物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以下称《保养规则》)规定的杂物电梯的半月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具体如下:
1、应保养项目而实际未维护保养:上述5次维保均未对涉案杂物电梯“层门门导靴”项目(其使用的表单中无此项目)和“层门门锁自动复位”项目(其在表单中对该项均按不适用项划“/”)进行维护保养;
2、申请人提交的上述5次维保记录中记录了申请人对涉案杂物电梯根本没有的设施(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进行了“维护保养”;
3、上述5次对涉案杂物电梯部分项目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半月维护保养:第4项“制动器各销轴部位”的维保基本要求“动作灵活,而《保养规则》对该项目维保基本要求为“润滑,动作灵活”;第29项“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的维保基本要求“不小于7mm”,而《保养规则》对该项目的维保基本要求“不小于5mm”。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保养规则》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应依据附件A至附件D要求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但申请人按照“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保的部分项目(内容)和要求对涉案杂物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2〕55号),拟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其作出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2〕43号),并于2022年2月22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清楚、合情合理、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食堂在用的杂物电梯(梯43川S00595(18))涉嫌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现场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2021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南市监特令[2021]第11号),同日送达申请人指定的维保人员赵某。
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食堂在用的杂物电梯(梯43川S00595(18))涉嫌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岳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并由申请人确认了相关事实。
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调查终结,制作了《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所关于四川众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2〕55号)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邹某,告知拟对其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但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2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南市监处字〔20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在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内杂物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处罚款10000.00元,并于2022年2月22日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3、《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4、《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6、《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7、维保人员赵某的维保资质证明;8、《授权委托书》;9、四川众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0、授权委托人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1、《8月半月维护保养表单》(A1012433、A1012434)《9月半月维护保养表单》(A1012435、A1012436)《10月半月维护保养表单》(A1012437);12、《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3、《调查终结报告》;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5、《对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权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关于本案,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问题。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食堂在用的杂物电梯(梯43川S00595(18))维保中,使用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记录单填写,未使用杂物电梯维保记录单填写,以此认定申请人具有违法事实, 而未对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C《杂物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规定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对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食堂杂物电梯(梯43川S00595(18))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南市监罚〔2022〕43号)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对四川xxx有限责任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南市监罚〔2022〕43号),责令被申请人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