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南江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南江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南江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规范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接续乡村振兴,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意见》《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20〕39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府办发〔2020〕3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三项基本原则。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受益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全县2013-2020年围绕“县摘帽、村退出、户脱贫”总体目标,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产业、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扶贫资金(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帮扶、企业捐赠等)、其他扶贫资金(彩票公益金、脱贫攻坚专项债券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清理确权
第五条 资产分类。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分为非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内道路交通、农田水利设施、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村小或村教学点、村幼儿园、广播村村响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及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扶贫、村组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商业化运行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支持脱贫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三建四改”、安全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广播电视等。
第六条 资产清理。由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分辖区、分行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统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明确每项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及资产处理等信息。
第七条 分类确权。坚持依法确权原则,积极探索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方式。依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可以将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对已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属的资产可直接纳入管理,对未确定权属或权属不明晰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权属。
——个人资产。扶贫资金成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齐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
——集体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生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组集体或组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
——国有资产。扶贫资金跨乡(镇)、跨村的部分项目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如: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执行、农业农村领域扶贫资产按“三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公开公示。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确权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按照“村清理、乡镇(街道)初核、行业部门审查、县级审定”程序,分级分类进行公开公示,且每级公开公示时间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县级审定及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管理职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责任,明确主体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运营管护模式。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监督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非经营性资产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经营性资产根据资产权属按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标准中心校、达标卫生院、乡级便民服务中心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分类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管理辖区和行业内所有扶贫项目资产,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扶贫项目从建成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规范管理。
——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脱贫户、两类户(边缘易致户和脱贫监测户)和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体、扶贫龙头企业、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带贫益贫作用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等的需要。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资产营运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论扶贫资产属于村组集体还是国有资产,运营方案均需有具体可执行的减贫益贫机制。
——非经营性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统一管护,落实管护责任人,所需经费既可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中安排,也可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管护,鼓励对水利设施、集中供水设施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村组集体进行商业化营运管理;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经营性扶贫资产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清晰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方式和内容,确保国有资产和村组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带贫益贫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扶贫项目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的,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村两委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设置一定的分配条件并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乡(镇)或行业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收益要确定到村组集体和到户比例,资产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到户收益分配要向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倾斜,实行差异化分配。到村组集体收益可用于“道德银行”运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考核奖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支出、帮困救助等方面。
——扶贫项目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可以用于增设脱贫和困难群众受益的公益性岗位补助、劳动奖补等激发内生动力方面的补助。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按照“县级财政预算+整合行业管护资金+乡镇统筹支付+社会力量补充”的办法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经费,非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整合县级行业部门部分管护资金、政府公共服务维护经费和社会力量无定向捐赠资金,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资金池。由县财政根据乡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规模安排经费,由乡镇按照域内调剂的原则统筹支付到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账户。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承担。
第十三条 规范处置。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抵押扶贫项目资产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
——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到户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尤其是安全住房。
第十四条 风险管控。加强对扶贫资产的风险管控,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要制定可执行可管控的风险防控措施,在编制、审核、审批时要重点关注,签署经营合同(协议)中要明确“经营主体或破产时,优先偿还扶贫资产投入”。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扶贫资产统一收回由所有权人重新安排。除自主经营外,脱贫户和村组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协议优先偿还扶贫资产投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领导。县级财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适时开展检查监督,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有关产权单位要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要畅通扶贫项目资产监督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到群众有所呼,政府(部门)有所应,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源之于贫、用之于民。对恶意破坏扶贫项目资产、阻扰正常管护、管护走过场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处理。审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八条 总结考核。各行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及行业内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同时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成效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单位年度目标综合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乡村振兴、财政、国资、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