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府办发〔2020〕1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第111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有效保障全县妇女儿童健康正常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设立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有效。为规范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每年计划筹集4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10万元,慈善基金会划转30万元。
第三条 社会捐赠及其它收入。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一)为因“两癌”、重病、残疾或自然灾害致贫的妇女提供帮扶救助;
(二)聘请专家为患有轻度精神症状的妇女儿童提供心理辅导;
(三)为因家暴、拐卖、遗弃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扶救助;
(四)为其它非责任方引起的临时性困难需救援的妇女儿童提供帮扶救助;
(五)依法应当提供帮扶救助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户籍在南江县因病、因灾和家庭特殊情况需要帮扶救助的妇女和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帮扶救助基金:
(一)领取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尚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属特困人员供养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确需帮扶救助的;
(五)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其他确需帮扶救助的。
第四章 基金报批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 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报批和发放程序:
帮扶救助基金原则上每人每年集中受理发放一次。个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或常居地的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县妇联受理,会同县民政局联合审查,提出基金安排使用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财政按审定方案划拨基金,县妇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出文直接发放到申请人。
第五章 基金救助标准
第七条 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救助标准: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儿童,单次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特别困难的,由县妇联、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核查,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给予3000元以上的救助,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聘请专家对患有轻度精神症状的妇女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每人次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
第六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由县妇联在县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县监察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依法对基金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受理办件人员接受妇女儿童救助申请后,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审查办理;
(三)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四)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救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有关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救助的,县妇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有权终止救助并追回帮扶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妇联每年对当年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妇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申请表。
南江县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基金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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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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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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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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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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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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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 员情况 |
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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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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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救助的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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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社区)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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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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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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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三份,村(社区)、乡(镇)政府及集州街道办事处、县妇联各存一份;2、“帮扶救助原因”应包括帮扶救助的困难主体、困难原因以及解决困难的情况;3、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4、此表A4纸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