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20〕37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南江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南江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游泳、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 县教科体局负责县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经营活动场所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教科体局提出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教科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需要整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按标准整改,整改不计入审批时限,整改期满及时复查。县教科体局根据核查或复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教科体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县教科体局核准后,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教科体局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县教科体局核准后,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教科体局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五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教科体局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教科体局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滑雪、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的经营过程中,县教科体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法定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
(一)县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卫健局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实施日常卫生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游泳场所进行水质检测,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游泳场所予以处罚。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内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注册登记事项监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已经行政许可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无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依法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监督检查职能。
(六)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日常监管。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需将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使用说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七条 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者违反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上述部门作出处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预算相关经费用于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业监管,为强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县教科体局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让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多部门监管的机制深入人心,引导经营主体知法守法、规范运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6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