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1 11:28 浏览量: 字号:

南府办〔2020〕3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南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已经南江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南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0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62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68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巴府办函〔2019〕18号)、《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民政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医保政策调整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巴市卫发〔201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县级财政、县卫健局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可将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救助基金等统筹进入本基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卫生基金的筹资规模为500万元。

  第六条  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县财政及时给予补充,保证至少2个月的基金支付额度。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要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九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在县域外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条  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救助标准:

(一)县内外住院:经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扶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总额在总费用的10%以内(包含10%)不予救助。经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扶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总额超过总费用的10%(单次计算,不累计),个人自负费用总额按比例进行救助。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不予救助;2000-5000元(不含5000元),按30%进行救助;5000-10000元(不含10000元),按40%进行救助;10000元以上,按5000元进行救助。

(二)县内门诊:三十七种特殊慢病(以医保认定为准),首先通过医保、医疗扶助等途径救助,其中:一类门诊特殊疾病(26种)实行限额结算。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1000元/年·人;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1500元/年·人;乙肝、慢阻肺(copd)、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2000元/年·人;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2500元/年·人。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60%,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超过10%。主要包括(11种):恶性肿瘤(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

经医保、医疗扶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总额在总费用的10%以内(包含10%)不予救助。经医保、医疗扶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总额超过总费用的10%,个人自负费用总额按比例进行救助。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不予救助;2000-5000元(不含5000元),按30%进行救助;5000-10000元(不含10000元),按40%进行救助;10000元以上,按5000元进行救助。(当年个人门诊费用可累计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不得以家庭累计)。

非公立医疗机构(县内二级及以上除外)诊治费用不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县外就医门诊费用、县内门诊自购药品及门诊检查费等不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扶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扶助、救助)。

(一)医保报销。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二)医疗扶助。按《南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南府办〔2018〕54号)执行。

(三)基金救助。对经上述二个渠道报销(扶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乡镇初审→县卫健局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扶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付费用情况,在乡镇领取申请表(附后),填写相关信息。

  (二)乡镇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或二类特殊门诊医疗扶助凭据复印件(一类特殊门诊提供医保报销凭据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鲜章(应由卫健、医保、医疗机构签章的除外),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县外就医的,还需提供双向转诊手续或务工、读书、探亲等特殊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三)县卫健局审定:救助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县卫健局审定后救助。

  (四)公示:县卫健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发放方式统一采用划拨到患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式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审核;县卫健局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并将卫生基金发到救助对象;确保从乡(镇)收到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卫生基金由县卫健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卫健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县医保局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

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在每月5日前,按时联合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报送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联合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二十条 本基金接受县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住院病人以出院时间为准),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南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南府办〔2017〕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卫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

                



                    

解读《南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