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9〕2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18〕43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结合南江县情,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的实惠,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县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农村与城市照顾服务指标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特困老人兜底养老无忧,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更加优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不断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年福利制度。按省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和具体规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面落实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并逐步提高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扩权镇所需资金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定额代缴。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集体经济、未承包到户的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对低保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分类调节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残疾老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鼓励特困人员中老年人到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探索建卡贫困户、失能、半失能老人集中供养,促进贫困户轻装脱贫。对突发意外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通过产业扶持、就业帮扶无法脱贫的老年人实施兜底保障,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保障农村老年人同步实现脱贫。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将户口迁移至城镇,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给予优惠或适当补贴。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比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办理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制定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供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城乡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创造条件设立老年人聊天、精神慰藉等服务场所,做好老年人心理关爱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四)推动智慧养老试点工程。支持和引进国内外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或应急救助服务、上门看病或康复护理、家政、日间照料、助餐助浴、代购代办、心理咨询或聊天、健康教育等服务。逐步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承接,精准对接服务需求。
(五)加快发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老年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逐步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引导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推动新建或改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与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业务合作机制,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促进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村(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六)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支持体系。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服务,到2020年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的指导,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鼓励老年大学(学校)、养老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发放扶助金并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标准,缓解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特殊困难。
(七)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加强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社区、家庭、公共场所和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对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加强坡道、楼梯、扶手等建筑设施设备的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八)大力发展适老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及信号灯等公共道路交通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的出行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制度,加强车站、码头、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公共服务机构和“窗口”应当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优惠优待服务内容,为外埠老年人提供同等的优待服务。
(九)加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以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团队运营和管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物业服务、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商务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金融、物流等行业和领域拓展为老服务项目。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与相关机构兴办或运营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十)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推动农村中心敬老院转型升级向区域性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积极推进片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稳步推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医疗点建设,确保每个村(社区)在人口聚集地设置供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资源,依托村(社区)和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好老人结对子、守望相助,大力发展以互助养老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农村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
(十一)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老年教育网络,依托乡镇、社区、中心村和聚居点,分别成立老年大学,力争到2020年,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场地、图书馆、相关设施设备等资源对老年人开放,部门、行业、企业等举办的老年大学要进一步面向社会开放,为老年人学习提供便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探索推进养、医、文、体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相结合。
(十二)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依托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或老旧城镇空置场所,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在城镇社区300—1000米内应有老年活动场所,配置有老年文体器材,增设老年人休闲桌凳。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红色教育基地、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利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支持开展“中老年人才艺大赛”和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大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困难地方基层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十三)大力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环境整治、文明创建、扶贫攻坚、纠纷调解、献计纳策、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城乡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开展活动。支持各地将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委托老年协会经营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为城乡老年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帮助,保证城乡社区老年人事情有人管、困难有人帮。
(十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形成全社会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共识,推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认真开展“敬老模范县(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丰富一年一度的“敬老月”活动内容,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按有关规定推荐表彰和奖励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结对帮扶和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十五)稳步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建立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统保相关政策。
(十六)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重点满足孤寡、残疾、失能半失能、高龄、留守、空巢老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开通老年人法律咨询“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维权服务。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济条件审查,逐步扩大受案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十七)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大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老年消费者投资、消费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力度,及时制止和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骗购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建立非法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金融、电信、保险等部门要积极免费提供防金融、防电信诈骗资料,教育引导老年人正确理财。
(十八)推动老龄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休闲旅游等领域的养老产业发展。引导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针对老年慢性病、康复护理、健康促进和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开展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引导商家建立老年用品专柜或体验店。鼓励金融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积极组织参加老龄产业博览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搞好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开展。县目督办、相关部门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二)完善保障机制。县财政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扩权镇由镇级财政纳入预算。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依据相关规定,可采取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强化人才培育。各级要加强实施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计划,支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养老与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培养一批为老服务、医养结合、科技助老等领域的实用专业人才。探索制定优秀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社会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严格督查落实。各级要建立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抓好落实,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要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问责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责任目标分解表
附件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
实施意见》责任目标分解表
责任事项 |
牵头 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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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年福利制度 |
按省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和具体规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面落实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发放标准。 |
县民政局 |
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老委办、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
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定额代缴。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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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集体经济、未承包到户的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
县农业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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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 |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困难残疾人等实施分类调节补助;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突发意外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鼓励特困人员中老年人到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探索建卡贫困户、失能、半失能老人集中供养,促进贫困户轻装脱贫。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对通过产业扶持、就业帮扶无法脱贫的老年人实施兜底保障,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保障农村老年人同步实现脱贫。 |
县扶贫移民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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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
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制定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供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城乡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创造条件设立老年人聊天、精神慰藉等服务场所,做好老年人心理关爱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
县民政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老委办 |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将户口迁移至城镇,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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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智慧养老试点工程 |
支持和引进国内外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上门看病、代购代办、心理咨询等服务。逐步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承接,精准对接服务需求。 |
县经信局 |
县民政局、县科协、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
加快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老年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推动新建或改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 |
县卫计局 |
县民政局、县老委办 |
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逐步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引导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与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业务合作机制,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促进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村(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
县卫计局 |
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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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
县民政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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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支持体系 |
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服务,到2020年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 |
县卫计局 |
县民政局 |
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的指导,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鼓励老年大学(学校)、养老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
县卫计局 |
县民政局、县教科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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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发放扶助金并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标准,缓解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特殊困难。 |
县卫计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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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加强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社区、家庭、公共场所和坡道、楼梯、扶手等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对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老委办 |
大力发展适老公共交通 |
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及信号灯等公共道路交通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的出行环境。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公安局 |
建立和完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制度,加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老委办、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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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机构和“窗口”应当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优惠优待服务内容,为外埠老年人提供同等的优待服务。 |
县老委办 |
县级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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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 |
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与相关机构兴办或运营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
县民政局 |
县发改局 |
鼓励物业服务、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商务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金融、物流等行业和领域拓展为老服务项目。 |
县民政局 |
县旅商局、县文广新局、县教科体局、县政府金融办、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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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 |
推动农村中心敬老院转型升级向区域性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积极推进片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稳步推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医疗点建设,确保每个村(社区)在人口聚集地设置供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 |
县民政局 |
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文广新局、县教科体局、县老委办 |
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资源,依托村(社区)和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好老人结对子、守望相助,大力发展以互助养老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农村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 |
县民政局 |
县卫计局、县文广新局、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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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
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老年教育网络,依托社区成立老年大学,力争到2020年,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 |
县教科体局 |
县民政局、县老委办、相关乡镇 |
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场地、图书馆、相关设施设备等资源对老年人开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探索推进养、医、文、体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相结合。 |
县教科体局 |
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教科体局、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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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
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在城镇社区300—1000米内应有老年活动场所,配置有老年文体器材,增设老年人休闲桌凳。 |
县教科体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广新局、县老委办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红色教育基地、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
县旅商局 |
县发改局、县文广新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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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支持开展“中老年人才艺大赛”和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大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困难地方基层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
县文广新局 |
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委办、各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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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
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委老干部局、县民政局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城乡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开展活动。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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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各地将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委托老年协会经营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为城乡老年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帮助。 |
县民政局 |
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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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
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推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 |
县卫计局 |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老委办 |
认真开展“敬老模范县(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丰富一年一度的“敬老月”活动内容,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 |
县老委办 |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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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推荐表彰和奖励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
县老委办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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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结对帮扶和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
县民政局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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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服务 |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建立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统保相关政策。 |
县政府金融办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老委办、县域金融机构 |
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开通老年人法律咨询“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维权服务。 |
县司法局 |
县老委办 |
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济条件审查,逐步扩大受案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
县司法局 |
县法院、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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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
县法院 |
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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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各类欺诈行为 |
加大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老年消费者投资、消费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建立非法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金融、电信、保险等部门免费为老年人提供防金融、防电信诈骗资料,教育引导老年人正确理财。 |
县公安局 |
县工商质监局、县文广新局、县政府金融办、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南江银监办、县老委办 |
加大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力度,及时制止和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骗购行为。 |
县工商质监局 |
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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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
县政府金融办 |
南江银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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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
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休闲旅游等领域的养老产业发展。引导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针对老年慢性病、康复护理、健康促进和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开展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引导商家建立老年用品专柜或体验店。 |
县发改局 |
县林业局、县旅商局、县科协、县卫计局 |
鼓励金融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
县金融办 |
南江银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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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组织参加老龄产业博览会。 |
县民政局 |
县老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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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 |
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安排部署,明确部门职能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搞好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开展。 |
县民政局 |
县目督办、县老委办、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完善保障机制 |
县财政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扩权镇由镇级财政纳入预算。 |
县财政局 |
扩权镇人民政府 |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 |
县民政局 |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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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依据相关规定,可采取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
县民政局 |
县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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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才培育 |
加强实施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计划,支持中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与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培养一批为老服务、医养结合、科技助老等领域的实用专业人才。 |
县教科体局 |
县民政局、县科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计局 |
探索制定优秀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社会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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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督查落实 |
建立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问责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
县民政局 |
县目督办、县卫计局、县老委办 |
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县委宣传部 |
县文广新局、县民政局、南江电视台、县老委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
解读《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