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任清单
附件1
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统计表
申请单位(公章):南江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序号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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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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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 |
行政检查 |
《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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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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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新闻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令)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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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刘航志 负责人:林仲铭 填报时间:2020年4月26日
说明:1.调整类型填写:新增、修订、取消;2.新增、修改权力事项需编制责任清单;3.无变化的单位只需将此表签字盖章通过党政网报送。
附件2
南江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
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 |
实施依据 |
【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
责任主体 |
南江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
追责情形 |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 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8210336 |
说明:1.对应各具体权力事项按照一个事项一张表的形式逐一填报。
2.本表“追责情形”统一使用上述表述,划线部分,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南江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
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责任主体 |
南江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8210336 |
说明:1.对应各具体权力事项按照一个事项一张表的形式逐一填报。
2.本表“追责情形”统一使用上述表述,划线部分,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南江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
47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令)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
责任主体 |
南江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追责情形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 的行政处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8210336 |
说明:1.对应各具体权力事项按照一个事项一张表的形式逐一填报。
2.本表“追责情形”统一使用上述表述,划线部分,根据实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