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
近日,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和省残联,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对我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由原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而来,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在管理方式上,管理办法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管理办法实行因素法测算分配,并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对国家、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同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资金使用上,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等。
在资金监管上,管理办法全面明确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县级项目库建设、负面清单管理、公告公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规定,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据《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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